没有什么权利是天生的并且不受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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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天朝宪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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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建立后受意识形态的影响,人们谈人权而色变,因此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中国宪法中的权利仅仅是被视为与国家的公权力相对应的公民权利来认识的,宪法既没有宣告保障人权,也没有出现人人享有的权利。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中国开始走进权利的时代,人权禁区逐渐被打破。1991年中国政府第一次发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明确宣告 “享有充分的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理想。”自此,中国的人权事业进入了新的阶段。理论上,人权研究蓬勃发展,上至宏观的人权理论,下至具体的人权制度设计,倾注了无数学者的心血;实践中,一方面人民的权利抗争意识不断削弱着权力的专制;另一方面中国政府加快推进人权事业的步伐,将人权制度建设逐渐与国际接轨,不断提高宪法及法律保护权利的标准。可以说,理论与实践的互动使得传统的被扭曲的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得以逐渐恢复,权力的运转以人权保障为目的的理念开始逐渐深入人心并贯彻于中国的制度构建之中。
1997年9月,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主题报告中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利,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概念首次进入党的文件,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共产党执政的基本目标。
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的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33条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这是中国宪法史上的一大盛事,也是人权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被许多学者认为无论给予多高的评价都不为过。在我国,“人权”终于由一个政治概念提升为宪法概念。
事实上,人权入宪,不但意味着我国结束了宪法缺乏对待人权基本态度的历史,而且使得我国的人权保障体系更加完善。长期以来,虽然人权作为一项法律基本原则已得到世界各国的承认,但我国宪法一直没有明确宣告保护人权,这一方面使得我国人权制度体系由于缺乏宪法的总领性规定而根基不牢,另一方面使得我国的权利保障具有很大的局限性,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宪法对于权利的规定往往比较概括,权利的良好保障需要依赖各部门法对宪法权利的细化,这就意味着一旦权利被排除在宪法基本权利之外,就会因为缺乏宪法依据而很难得到部门法律的保障。而人权保障是历史的产物,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人民会不断产生新的权利保障要求,宪法明确人权保障原则,有助于更多的权利进入法律保障体系。因此,人权的入宪,既表明了中国政府对待人权的庄严态度,也克服了以往权利保障的局限性,为中国人权的发展奠定了宪法逻辑起点,从而使权利体系能够得以不断丰满。